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一)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B)→演講為商務活動交流
20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各類交流活動,其中有社會交流一項,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