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 15 條(審計機關稽察之實施與協助)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審計法第 16 條(詢問筆錄及封提文件權)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20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