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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 生後幾年內為之?
(A)2 年
(B)3 年
(C)5 年
(D)15 年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林小朱 高三下 (2015/04/16)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編按:授予利益之合.....看完整詳解
3F
Kawabanga 國二下 (2016/06/04)

 

行政處分的無效

行政處分的撤銷

行政處分的廢止(合法)

原因

行程§111

行程§117

法規修改/情勢變遷(2年內)

有權機關

行政機關

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

原處分機關

法律效果

自始不生效力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廢止時失其效力,

但受益人未履行,得溯及既往

信賴保護

存續保護、財產保護

財產補償

行政爭訟

確認無效之訴(無須訴願)

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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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May 高三下 (2016/11/29)

補充  撤銷也是2年

行程法121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5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2/04)

以下指的是行政機關撤銷/廢止的時效

行程法  §121第1項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行程法  §124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簡單來說:

違法撤銷→知起2年
合法廢止→發生後2年

※考題會把"知起"跟"發生後"混著考,所以雖然都是2年,還是要區別清楚。

以下是指人民因為行政機關的撤銷/廢止而生的補償請求權時效

行程法 §121第2項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行程法 §126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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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其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