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一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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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1)
(A)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O) (B)在第二審程序不得以兩造合意移付調解(X;得以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調解程序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C)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O) (D)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訴訟程序停止進行(O) 民事訴訟法 第 420-1 條 (移付調解)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