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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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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監護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 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D)監護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始負賠償之責。賠償請求權,自損害發生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 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3 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答案:
C
難度:
困難
0.278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1/17)
民法第1109條Ⅰ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Ⅱ前項.....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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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1/18)
B:監護人應負【
無過失責任
】。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應為"監護人應負【
故意或過失責任
】……其期間自新監護人【
就職之日起算
】"。
檢舉
4F
十六夜
(2016/09/11)
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所負之責任,屬於「抽象輕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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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