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擬對 A 實施擄人勒贖,將 A 挾持至拘禁處所,甲負責看守 A,由乙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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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6/3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2913號
(擄人勒贖不須三面關係﹞
擄人勒贖罪依日、德刑法固以向被擄人以外之第三人勒贖為要件,然我國實務上之見解,認強盜罪及擄人勒贖罪,固均以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目的,惟強盜罪,係以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擄人勒贖罪,則以意圖勒贖而擄人為構成要件,後者犯罪態樣,係將被害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予以脅迫,以便向被害人或其關係人勒索財物,因此擄人勒贖罪本質上為妨害自由與強盜結合。在形式上則為妨害自由與恐嚇罪結合。 亦即強盜與擄人勒贖同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主觀違法要件,僅其實施手段不同。如有不法得財意思而施行強暴、脅迫,擄掠被害人脫離其原在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