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收受餽贈時,雖然只是議員候選人,
但仍符合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未為公務員主體身分(B)乙不成立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
(D)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
20 甲於競選地方縣議員時給予另一縣議員候選人乙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競選經費,並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