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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甲於 2 月 1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 4 月 1 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 月 1 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 3 月,後罪有期徒刑 5 月,該二宣告刑法院不得為下列何種判決?
(A)定應執行刑 7 月
(B)定應執行刑 7 月,並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C)定應執行刑 7 月,復定易服社會勞動之標準
(D)定應執行刑 7 月,復宣告緩刑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大A哥 小六下 (2017/07/09)
首先,甲所犯之二個不能安全駕駛罪,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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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大米 大二下 (2018/05/03)

社會勞動條件: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罪併罰執行刑未逾六個月)

*需經篩選評估

  • 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
  • 非難收矯正之效。

*折算標準:六小時折一日。

*履行期間:一年。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5)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20 甲於 2 月 1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