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
第三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第四項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立委可經由人民罷免(因為直接民選),無法彈劾: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20 監察院對於下列何者並無提出彈劾案之權? (A)監察委員(B)考試委員(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