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之見解,係屬於對職業..-阿摩線上測驗
7F 今年上榜生 大三上 (2020/03/24)
這兩個釋字都是在講「職業選擇」 但結果卻不一樣,可以一起記 J584 重刑犯選擇當計程車司機→ 合憲 J649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違憲 一、因為重刑犯在從事計程車業時我們會要求計程車司機本身除了 1.有駕照(廢話嗎 沒駕照誰敢給你載 2.本身沒有重大犯罪情事 這點是小黃司機的「主觀條件」,畢竟基於乘客安全,立法者才在小黃司機上多加了一到安全把關。 二、再來是,為何禁止沒視障的人做按摩業是違憲呢? 理由很簡單,因為正常人也有工作的權利,如果只給視障者從事按摩,就違反了比例原則了 那為什麼題目是說「職業選擇客觀條件限制」呢?甚麼是客觀條件? 主觀條件:努力就可以達成...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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