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38
I.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II.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III.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D)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IV.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罰的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自由刑):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已被訂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20 關於刑事制裁的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存在生命刑 (B)沒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