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不以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有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其程序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上開文件調閱權,已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範,規定立法院經決議於會期中得設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以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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