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國稅法規概要#108732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國稅法規概要#108732

年份:111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0.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支出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A)受扶養岳父的銀行信用借款利息支出
(B)受扶養父母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C)受扶養姪子的房屋租金支出
(D)受扶養兄弟的保險費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2 筆)

推薦的詳解#5529475
未解鎖
(A) 受扶養岳父的銀行信用借款利息支...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推薦的詳解#5637997
未解鎖
租金支出、人身保險費列舉支出 :須為納稅...
(共 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