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C)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D)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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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6), C(16), D(59), E(0) #179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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