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關賠償事宜應優先適用原子能法(再引用核子損害賠償法)而非逕行適用國家賠償法。
原子能法§29:由於核子事故之發生,致人民之財產權益遭受損失,或身體健康遭受損害,應予適當賠償;賠償法另定之。
核子損害賠償法§1: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B)依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8 條,如果人民損害是因不可抗力(重大天然災害 ,如地震)造成,而非設置或管理原則上有欠缺,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8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 18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C)人民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不得請求國家賠償,但受損害居民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自己證明其身體或健康(自由或權利)係因管理核電廠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輻射外洩受到損害而有因果關係時,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應改成=>附近受損害居民須證明管理核電廠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始得請求賠償。
被害人訴請國家賠償損害時,除主觀要件中須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1)於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2)「怠於執行職務」外,其餘要件的舉證並不困難。如果被害人無法舉證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便有被法院判決敗訴之虞!對此,故意或過失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害人負擔的原因,乃在於保持兩造在法律上的均衡,並避免國家財政的負擔。因此,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不宜採取嚴格解釋,被害人只要舉證公務員在職務上的所為有瑕疵,表現到某種程度時,就可以認定為已盡了相當的舉證責任。
其實CD的選項涉及"國家賠償的舉證責任",樓上說的超明白! 感謝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C有法源依據嗎?好像沒有
20.核電廠因受海底地震而引起之海嘯影響,致核電廠輻射外洩,損害附近居民身體健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