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1年9月28> 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 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A)入學後鑑定
(B)百分等級97以上或正2個標準差以上
(C)藝術才能資優的鑑定標準裡沒有學業成就這一項
20.根據我國現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辦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較為適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