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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律上稱之為:
(A)緊急避難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助行為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Ivy Hsu 高三上 (2011/11/28)
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看完整詳解
6F
hyde.glay (2015/03/22)
正當防衛:正對不正
緊急避難:正對正

7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5/08/20)
《自衛行為分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1、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所為之行為,在不逾必要程度內,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發現有人正要殺親人時,情急之下取刀砍傷加害人的手臂,以解除其親人現在之危害,對於傷人手臂的行為,不須負賠償之責。但如進而殺害加害人,則屬過當防衛,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其損害之發生,係因加害人欲殺人而引起,應認為與有過失,法院得斟酌過失相抵之原則,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另現行實務上認為姦夫姦婦行姦時,本夫殺死姦夫,不得認為正當防衛。2、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的行為,在必要程度內,不負賠償之責。例如在船難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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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David Zeng 國三下 (2016/02/29)
甲不法持刀向乙索取金錢並欲傷乙,乙持木棒擊甲,則乙可不負損害賠償!答案是正當防衛!為何不是緊急避難?根據法條__是避免財產上的急迫危險之行為啊!

20.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