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出賣A車於乙,並已收受價金,但於交車前不慎毀損該車。乙可如何請求返還價金?
(A)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B)撤銷契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C)主張契約失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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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0), B(1282), C(793), D(557), E(0) #167472
統計: A(2300), B(1282), C(793), D(557), E(0) #167472
詳解 (共 10 筆)
#1293412
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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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76
→撤銷契約:意指法律行為成立時之意思表示即有瑕疵存在。
→解除契約:意指契約成立後發生之債務不履行(無意思表示瑕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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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54
民法359,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減少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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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48
買賣契約是法律行為(債權主要發生原因),不適用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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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58
不當得利適用在無法律上原因時,如債權契約不成立,但物權契約成立生效等無原因而受有利益者,
為填補被害人損失,才有不當得利的產生.
上題物權契約並未成立生效(乙並未佔有A車)所以不能用不當得利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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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319
原狀=訂立契約前的樣子
也就是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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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283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至他人受損害者,稱為不當得利。
最佳解說還有契約上法律關係 故 BC 排除
多謝最佳解一一說明 對民法又更加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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