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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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1/01/11)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 回其訴。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 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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