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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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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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Shrila 大四下 (2021/06/09)
TO 10F 吳安 一審上訴二審 : (上訴期間 屆滿後的 20日)提出 未提出者(應)先命其補正 - 不得因此裁定駁回 二審上訴三審 : 上訴期間(10日內)提出 未提出者(得)命其補正 - 不得因此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有修法了,應更改成20日 第二章 第二審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三章 第三審 第 382 條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 查看完整內容 |
1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6)
(A)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O) (B)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提起(O) (C)上訴人至遲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O) (D)如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法院應先命補正而未據補正後,始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X;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對律師較嚴苛) 民事訴訟法 第 466-1 條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