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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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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我國係採:
(A)發信主義
(B)到達主義
(C)了解主意
(D)寫信主義(註§95)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民法測驗題題庫/總則編-5#6316
答案:
B
難度:
非常簡單
0.895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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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雷慕莎
大三下 (2016/07/08)
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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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chungw
研一上 (2020/12/23)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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