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大法官應具備資格,下列何者為正確:
(A)研究政治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B)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五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C)曾任最高法院法官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D)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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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7), C(48), D(35), E(0) #750611

詳解 (共 2 筆)

#1355185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第四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立法員九年以上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大法官之任期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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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193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1_01.asp
這邊很奇怪,司法院給的大法官任期為九年,網路上查到的則是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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