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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遷調:服務累計達直轄市、縣(★)★...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108年5月28日;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依下列規定進用之人員:一、於本條例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園長。
二、於幼照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廚工與職員等之其他人員。前項人員之進用,除園長之進用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採聯合或自行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其為現職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遷調方式為之:一、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年限。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三、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四、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
44.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陳教保員擬申請遷調,需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