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對審判實務最大的衝擊在於引進何種與當事人主義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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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翔 高三上 (2011/12/16)
補充: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職權之一,與法院、法官完全無關。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雖然所蒐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通常被告有無前科記錄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認為以暫不起訴為佳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期間為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一至三年。同時,在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亦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 在台灣,緩起訴又分為「單純緩起訴」和「附負擔緩起訴」兩種;前者為單純的緩起訴,以期間內不犯罪為義務;而後者則同...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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