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獨占及聯合行為之刑事責任)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01公平交易法中科或併科罰金,最高達新台幣 (A)一億元 (B)二百萬元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