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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 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查 後,檢察官發現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應屬誤會,而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實, 主張法院只要審判被訴竊盜甲財物之事實即可。法院調查結果,認定被告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犯 罪成立,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之證據不足,且兩者非屬接續犯。依實務見解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 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無罪
(B)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 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C)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 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非審判對象
(D)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 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3)
題旨: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實, 主張法院只要審判被訴竊盜甲財物之事實即可。法院調查結果,認定被告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犯 罪成立,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之證據不足,且兩者非屬接續犯。 依據269條之規範,言詞請求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故就乙之犯罪仍未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法院仍應實質審判。 又因甲、乙係不同之人,依實務見解,本題就罪數之判斷應係數罪.....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Lin Tony 大四下 (2020/01/16)

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罪嫌不成立,法院應如何諭知判決?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V)

B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無罪諭知

C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D竊盜部分不受理判決,傷害部分無罪

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7)

竊盜罪 犯罪計畫

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開車接應,丁則負責尋找銷贓管道

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1﹞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C)甲(13歲)、乙(14歲)、丙(17歲)、丁(20歲)四人雖該當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甲(13歲)不在列 丁(20歲)不在場 剩丙丁又可減輕

   但甲因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其行為不僅不成立竊盜罪,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中,

   而丁又未的當下在場 (甲、乙、丙3人實行竊盜行為),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

   乙、丙、丁三人僅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不能論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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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