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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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7)
竊盜罪 犯罪計畫 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開車接應,丁則負責尋找銷贓管道 第349條(普通贓物罪)﹝1﹞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C)甲(13歲)、乙(14歲)、丙(17歲)、丁(20歲)四人雖該當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甲(13歲)不在列 丁(20歲)不在場 剩丙丁又可減輕 但甲因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其行為不僅不成立竊盜罪,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中, 而丁又未的當下在場 (甲、乙、丙3人實行竊盜行為),亦不能算入結夥竊盜之人數, 乙、丙、丁三人僅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不能論以結...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