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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再背書轉讓給 丁,亦未記載丁為被背書人。則該本票背書有無連續?
(A)不連續,因該本票無被背書人
(B)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C)不連續,因執票人丁應為最後之被背書人
(D)連續,因執票人丁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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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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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hgfofx (2020/12/25)
l   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l   本案 n   甲簽發本票並記載受款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Ommmmm 高三上 (2021/09/07)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31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先背書轉讓給丙,但未記載丙為被背書人,其後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