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醫療器材製造的上市公司,甲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
(B)甲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 5 家
(C)甲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 由 A 公司負擔之
(D)甲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並不會發生解任之效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472), C(20), D(138), E(0) #2049479

詳解 (共 7 筆)

#5564020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
(共 2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3725283
A 正確: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
(共 3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5551897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3
#5901611

A|第26條之3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

B|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獨董兼任其他公發公司獨董不得逾三家(加現任職公司,總共4家

D|第14條之2第5項,排除董事轉讓超過選任時之二分之一當然解任之適用

8
0
#5080084

好像是說「董事席次」,所有應該不是用非獨立董事的人數去計算的樣子(應該)

所以也可以五席董事,然後其中兩個是獨立董事,另外三個是非獨董

這樣好像就可以了!(應該是這樣,吧!哈哈)

2
4
#5331142

證券交易法

第 26-3 條

1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ㅤ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四條

上市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或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但依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法令及本公司章則規定應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四人,但董事席次超過十五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2
0
#5068249

B)獨董兼職限制應該是3家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62044
未解鎖
(B)甲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
(共 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