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於 7 月 28 日申報並公告公開收購 B 上櫃公司股票,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50 元,公開收
購期間從 8 月 1 日至 8 月 30 日,預定公開收購 200 萬股,最低收購數量 15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甲不得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B)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時,若全部應賣數量 300 萬股,則甲向應賣 15 萬股之乙購買 10 萬股,其餘 5
萬股退還乙
(C)若甲在公開收購期間另外用每股 48 元向丙買進 50 萬股,則甲應以每股 2 元乘以應募股數限額內,
對所有應賣人負賠償責任
(D)甲之配偶從 7 月 28 日至 8 月 30 日止,都不得於櫃檯買賣市場購買 B 上櫃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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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143), C(118), D(152), E(0) #2049480
統計: A(275), B(143), C(118), D(152), E(0) #2049480
詳解 (共 3 筆)
#5074521
(A)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甲不得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不得調降價格,沒有例外。
(B)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時,若全部應賣數量 300 萬股,則甲向應賣 15 萬股之乙購買 10 萬股,其餘 5 萬股退還乙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23 條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
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C)若甲在公開收購期間另外用每股 48 元向丙買進 50 萬股,則甲應以每股 2 元乘以應募股數限額內, 對所有應賣人負賠償責任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違反前項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之配偶從 7 月 28 日至 8 月 30 日止,都不得於櫃檯買賣市場購買 B 上櫃公司股票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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