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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5 下列關於傳喚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審判中均由法官簽名
(B)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D)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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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大一上 (2020/02/14)
第175條(傳喚證人之傳票)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Lin Tony 大四下 (2021/03/06)

刑訴證人第一次傳喚未到即可拘提之,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民訴證人第一次通知未到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再次通知未到,得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拘提之。

7F
linday 高三下 (2021/07/15)

(C)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是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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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是193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28)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第 193 條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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