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4F所言,過失毀損無罪
另外補充:
1.打擊錯誤(槍法不準,要射殺乙,卻射穿旁邊名貴花瓶):又稱方法錯誤或行為錯誤,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至其所侵害之客體與行為人原所欲侵害之客體不同。(當下無故意存在)2.等價客體錯誤(認錯人,以為丙是乙):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等價性質之客體錯誤。(當下有故意存在)等價客體錯誤,實際上沒有發生錯誤,故意仍成立3.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如在同一構成要件內,即有法定之符合,不阻卻故意成立(代表有故意存在)。→結論:行為人具備「故意」,無錯誤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搭配「法定符合說」一起論述。國內也有依照學者...
1.打擊錯誤(槍法不準,要射殺乙,卻射穿旁邊名貴花瓶):又稱方法錯誤或行為錯誤,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至其所侵害之客體與行為人原所欲侵害之客體不同。(當下無故意存在)2.等價客體錯誤(認錯人,以為丙是乙):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等價性質之客體錯誤。(當下有故意存在)等價客體錯誤,實際上沒有發生錯誤,故意仍成立3.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如在同一構成要件內,即有法定之符合,不阻卻故意成立(代表有故意存在)。→結論:行為人具備「故意」,無錯誤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搭配「法定符合說」一起論述。國內也有依照學者主張「法定符合說」說明等價之客體錯誤(一)甲朝乙開槍未中之行為,成立刑法§271Ⅱ殺人未遂罪(二)甲朝乙開槍卻誤籍花瓶,成立刑法§354毀損器物罪,甲毀棄、損壞乙之花瓶或致令不堪用(刑§354不罰過失犯)(三)競合:甲朝乙開槍之一行為侵害乙之生命法益與財產法益(名貴花瓶),而觸犯刑法§271Ⅱ殺人未遂罪及刑法§354毀損器物罪,因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論以「想像競合犯」(刑§55),從一重刑§271Ⅱ殺人未遂罪處斷。(四)總結:行為人對於誤擊客體有「預見可能性」的範圍內成立「過失」(惟刑§354毀損罪不罰過失犯),另外針對目標客體成立未遂
※故意之檢驗標準(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如在同一構成要件內,即有法定之符合,不阻卻故意之成立(即具備故意)。
此為打擊錯誤(槍法差)(A)甲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毀損,二罪併罰→毀損不罰過失犯,因此僅成立殺人未遂罪,亦無實質競合犯之適用(C)甲的行為構成客體錯誤→打擊錯誤(D)甲的行為涉及選擇故意→直接故意
21 「甲希望射殺乙,但因技術不佳,射穿旁邊的名貴花瓶。」針對此一情況,以下的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