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種情形,勞工必須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張,始能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A)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B)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C)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D)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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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72), C(63), D(236), E(0) #155386

詳解 (共 5 筆)

#132166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 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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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527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只有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才需要三十天內為之。其餘的沒有規定要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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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714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
(共 8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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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732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 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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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365

請問那裏錯?(A)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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