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378 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 295 號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如認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21 下列何者是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性質?(A)訴願之決定(B)最高法院之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