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補充〉行訴第2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舉例:1.憲法爭議→憲法法庭2.選舉罷免訴訟→普通法院3.違反社維法→普通法院4.國賠→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附民5.律師懲戒→律懲會6.公務員懲戒→公懲會(性質:特別行政法院,但非行政法院下級審)
21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事件,依現行有效法規,何者屬行政法院管轄? (A)違反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