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聯合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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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陳曼芸 小一下 (2024/09/04)
(A)
公平法 第14條1項: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法 第14條2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B)公平法 第15條1項: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