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通知證人相關規範,何者錯誤? (A)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阿摩線上測驗
2F 艾呆喵 大三上 (2021/07/08)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一百零三、(A)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以下簡稱證人或關係人等人)到場說明。 (B)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一)應於命到場前二十四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 (C)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一百零四、(D)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或關係人等人時,如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告知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犯罪嫌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犯罪嫌疑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犯罪嫌疑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B)非三日,而是二十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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