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初任人員之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2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