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公平交易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多久期間為限? (A)一個月(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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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200%的努力 大四上 (2018/09/17)
公交法#39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 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 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 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