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是指以下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3F Chiung Yueh 高二上 (2014/10/01)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 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
4F weson 大一上 (2021/01/06)
本細則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 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 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 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 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 查看完整內容 |
5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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