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 )
四、基本設施維持費之支用項目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之薪俸、加給、獎金、其他給與 、加班值班費、退休退職資遣給付及保險金之相關 待遇經費屬之。 (二)設備費:購置辦公室內部各類設備之經費。但不得 購置汽(機)車。 (三)行政事務費:水電、通訊、租金、一般事務、設備 養護及其他行政事務費用。 (四)業務費:推展原住民族自治行政、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土地管理利用等其他 原住民族相關計畫之...
四、基本設施維持費之支用項目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之薪俸、加給、獎金、其他給與 、加班值班費、退休退職資遣給付及保險金之相關 待遇經費屬之。 (二)設備費:購置辦公室內部各類設備之經費。但不得 購置汽(機)車。 (三)行政事務費:水電、通訊、租金、一般事務、設備 養護及其他行政事務費用。 (四)業務費:推展原住民族自治行政、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土地管理利用等其他 原住民族相關計畫之業務費及旅運費。但不得支用 於員工自強活動、旅遊及國外旅費。 (五)基礎設施維護及小型工程費: 1.天然災害搶修。 2.部落聚會所之興(修)建、養護及充實內部設備。 3.部落聯外道路、橋樑(含吊橋)及簡易自來水設施之 維修養護。 4.部落巷道、排水溝、路燈、水電與其他攸關民生小型 工程之興設及改善。 (六)獎補助費: 1.補助公立幼托機構之設備及其他必需費用。 2.補助轄內學校、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宗教團體 辦理族語學習課程。 3.補助轄內學校、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或宗教團體 辦理歲時祭儀、民俗文化活動或推廣原住民族自治。 (七)其他本會指定之重大施政計畫:其執行項目及經費 ,由本會指定之。 前項第五款之基礎設施維護及小型工程,其設施地點 以原住民聚居地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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