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六條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
屆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註冊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
21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除經核准辦妥延期外,應於多久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