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21 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