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應以何人為被告? (A)以妻為被告(B)以子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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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26)
(A)以妻為被告(X) (B)以子女為被告(X) (C)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O;孩子的生父不重要,重要的是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 (D)以妻、子女以及子女之親生父為共同被告(X) 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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