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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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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有解除權人無須賠償他方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B)他方當事人得主張不當得利
(C)有解除權人之解除權因此消滅
(D)有解除權人應向法院聲請調解
公職◆民法概要
-
100 年 - 100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474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597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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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魏鈺玹
高三上 (2012/08/22)
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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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因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時,其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