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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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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人限期追繳?
(A)該負責機關之授權代簽人
(B)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C)該負責機關之主辦出納人員
(D)該負責機關之有過失者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
-
99 年 - 99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471
答案:
B
難度:
非常簡單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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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萬能的623
高三下 (2023/03/02)
審計法 第 78 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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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人限期追繳? (A)該負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