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21 甲、乙、丙共同竊取丁之財物,丁損失共計新臺幣 30 萬元,丁僅原諒其子甲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