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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甲、乙、丙共同竊取丁之財物,丁損失共計新臺幣 30 萬元,丁僅原諒其子甲之行為,而免除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若全額清償後,得向甲、丙各求償新臺幣 10 萬元
(B)乙若全額清償後,僅得向丙求償新臺幣 10 萬元
(C)乙若全額清償後,僅得向丙求償新臺幣 15 萬元
(D)丁免除甲之債務,乙、丙之債務亦應同生免除效力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am Lee 小一下 (2015/05/13)
乙丙對於丁免除甲應分擔部分(10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FIGHTING 高二上 (2015/08/03)
276
280
5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0/08)

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21 甲、乙、丙共同竊取丁之財物,丁損失共計新臺幣 30 萬元,丁僅原諒其子甲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