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為名剪紙家,某日到郊外遊玩,一時興起欲為創作,乃取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創作,該剪紙作品價值不凡,其所有權誰屬?
(A)屬於材料所有人乙
(B)屬於加工人甲
(C)由甲乙公同共有
(D)由甲乙依增加價值及紙張本來價值之比例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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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3), B(7003), C(199), D(489), E(1) #168385

詳解 (共 10 筆)

#142349

民法§814:原則上屬材料所有人,但因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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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50

~比較相關考題 :
[ 資料來源 :
到底是加工人還是材料所有人? - MyChat 數位男女 法律討論  ]

*[
99司法特考錄事考題] :
Q1.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五萬元之檜木,雕刻成價值六萬元之佛像,該佛像應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
99地特政風考題] :
Q2.甲為名剪紙家,某日到郊外遊玩,一時興起欲為創作,乃取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創作,該剪
 紙作品價值不凡,其所有權誰屬?
(A)屬於材料所有人乙  
(B) 屬於加工人甲    (C)由甲乙公同共有   (D)由甲乙依增加價值及紙張本來價值之比例分別共有 
~詳解 :

一、首先,請參見
民法第814條 ( 加工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加工所增之價值材料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二、關於上述第一個問題,加工增加的價值 ( 6萬 - 5萬 = 1萬 ) 並
沒有明顯超過」材料的價值( 5 萬),所以該物之「所有權」還是屬於該材料所有人」喔 !

三、但關於第二個問題的情形則是正好相反 ,即
加工增加的價值 ( 本來只是寫生練習之畫紙,因甲之加工,搖身一變,該剪紙作品變得價值不凡 ) 有明顯超過」材料的價值 ( 寫生練習之畫紙 ),所以才會變成屬於加工人」擁有該物之「所有權」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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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35

名剪紙家,某日到郊外遊玩,一時興起欲為創作,乃取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創作,該剪紙作品價值不凡,其所有權誰屬?
(A)屬於材料所有人乙
(B)屬於加工人甲
(C)由甲乙公同共有
(D)由甲乙依增加價值及紙張本來價值之比例分別共有

~解析 : 民法第814條 ( 加工 )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加工所增之價值材料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 以下,將題目中的關鍵句套進法條中,分兩部分來詳細說明之 ] :
 一、[ 原則情形 ] : 加工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二、
[ 例外情形 ] : 加工( 一時興起欲為創作)所增之價值材料價值( 即指本來只是寫生練習之畫紙,因甲之加工,搖身一變,該剪紙作品變得價值不凡),其加工 ( 寫生練習之畫紙 )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名剪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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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635

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檀木雕刻成法相莊嚴市價50萬元之觀音佛像,該觀音佛像所有權應歸屬於何人所有? 

(A)甲所有

(B)乙所有

(C)甲乙二人依價值比例共有  

(D)甲、乙二人平均共有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人事行政、經建行政#1532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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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732
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 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 加工人甲取得所有權,但乙可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價額

◎ 4F所提:鑽石加工後從100,000變200,000沒有顯逾材料價值,但如果變成200,001元以上就歸屬加工人所有 (不過理論上才會如此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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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620
法律的解釋,原本就見人見智,各國各地區才會有不同的法律,在台灣當然要用台灣適用的法律來解釋,要不然人人都是法官,所以大家為了考試,就不要太把自己的看法放在答案裡面,不能說大家自己的看法是錯的,但是顯然不是考試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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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25
這樣講起來材料所有人不就虧大了
如果一個未加工過的鑽石價值10萬
加工之後變成20萬
也是加工人所有嗎?
感覺有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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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081

材料所有人的材料被拿去加工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求償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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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409

動產之加工

(1)甲的璞玉被乙雕刻成一般佛像→歸甲

(2)甲的璞玉被乙雕刻成翠玉白菜→歸乙

(因為加工物價值已經超過原物的價值太多)

(3)加工之所有權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除非加工後價值超過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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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52
未加工過的鑽石10萬加工後變20萬,並沒有顯逾材料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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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57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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