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第 17 條
監察通訊所得資料,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執行機關蓋印,保存完整真實,不得增、刪、變更,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留存於該案卷或為監察目的有必要長期留存者外,由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後,保存五年,逾期予以銷燬。
21 監察通訊所得資料,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執行機關蓋印,保存完整真實,不得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