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21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何機關審議? (A)行政院(B)法務部(C)行政院人事行政局(D)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1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