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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製作書面紀錄
(C)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D)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曾靖儀 高二下 (2018/08/16)
行政罰法第34條 (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A 大四下 (2021/11/07)

補充跟D很像得

行政執行法

.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1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1/03)
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
17F
錄事 大二下 (2023/05/30)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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